一文讀懂有關禮品的稅會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10-28 人氣:668 |
第一部分自產產品送禮 一、送給員工 (一)會計處理 1.自產或委托加工產品 (1)購買原材料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生產加工時 借:生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農產品加計扣除)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等 (3)完工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 (4)決定發放給員工作為福利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注:在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薪酬金額。 (5)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準則附錄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 實務中,企業向員工發放福利時,一般不會向員工開具發票。因此,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甲企業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行“未開具發票”欄次下。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1.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五)用于對外捐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要確認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 2.作為工資薪金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發給員工的禮品,屬人人有份的,應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對于無法具體量化到個人的,如在職工食堂聚餐吃的食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有關回復,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送給客戶 (一)會計處理 1.購買原材料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生產加工時 借:生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等 3.完工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 4.贈送給客戶時: 借:銷售費用—宣傳費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禮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由于相關經濟利益是進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經濟利益流入,因此會計上不確認收入。 5.代扣個稅時 在實際業務中,給客戶贈送節日禮品因金額較小且為非貨幣性資產,往往無法代扣個稅,而購物卡雖為貨幣性,但也無法直接代扣個稅,所以這部分個稅只能由企業承擔。 借:應交稅費—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其他-代扣個稅 貸:應交稅費—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處理 根據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禮品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三)企業所得稅 1.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五)用于對外捐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上述情形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計入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三條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3.計入業務招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贈送禮品是記入廣告宣傳費還是業務招待費?一般來說,如果贈送的對象是潛在客戶,對企業的形象、產品具有宣傳作用,比如在禮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傳信息,禮品的購買成本應記入到業務宣傳費;如果業務招待的對象是現有客戶,禮品的購買成本應記入到業務招待費。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進行填報。 (四)個人所得稅 1.企業將禮品無償贈送給個人,根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以下簡稱50號文)第三條規定計算,即:企業贈送的禮品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第二條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將禮品包括網絡紅包隨機送給客戶,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依50號文計算方法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甲企業花了900元購入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贈送給本單位以外個人王某,協議或活動指南約定由甲企業承擔稅費,即王某取得的偶然所得稅為稅后所得900元,甲公司應扣繳個人所得稅=900÷(1-20%)×20%。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隨機贈送禮品”所得項目。獲獎人數較多且未獲取納稅人真實的基礎信息時,扣繳義務人可暫采用匯總申報方式,注明“隨機贈送禮品匯總申報”,但禮品發放的相關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備查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用戶操作手冊》(編寫日期:2021年1月18日)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外單位人員身份證信息無法全部獲取,請問是否可以匯總申報? 答復:因人員較多且未獲取納稅真實基礎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可暫采用匯總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申請匯總納稅申報設置,需要主管稅務區局辦稅大廳開通“偶然所得”匯總申報功能后,可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分類所得“偶然所得”模塊辦理匯總申報,并注明“隨機贈送禮品匯總申報”,但禮品發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備查。(深圳市稅務局2021年1月25日熱點問答) 注意: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按稅種按次計算)扣除5分;未按規定期限代扣代繳(按稅種按次計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按次計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稅款,未按規定解繳的(按次計算)扣除11分。 2.如果客戶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同時贈送禮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如果是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同時將禮品送給客戶,或者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如抽得5折優惠券可在購買商品時享受5折優惠,對于此類禮品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部分外購產品送禮 一、送給員工 (一)會計處理 1.購進禮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決定將禮品或購物卡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實際發放給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4.如購買的是購物卡: (1)購買時: 借: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實際發放購物卡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注:購卡時取得不征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無法取得發票,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賬。 (二)增值稅處理 企業將外購禮品發放給員工,屬于集體福利性質,不屬于視同銷售所列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將外購的禮品送給員工如果取得了抵扣憑證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抵扣,需要作進項轉出。轉出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5行中。 如購買的是購物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企業取得了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進項稅額。向員工發放購物卡時,不屬于視同銷售所列情形,即不繳納增值稅。但需要以職工領卡記錄等憑證入賬,證明業務真實發生。 (三)企業所得稅 同自產產品送給員工 (三)個人所得稅 同自產產品送給員工 二、送給客戶 (一)會計處理 1.購入禮品時: 借:庫存商品—禮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如購買的是購物卡: 借: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贈送給客戶時: 借:銷售費用—宣傳費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禮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由于相關經濟利益是進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經濟利益流入,因此會計上不確認收入。 贈送購物卡時: 借:銷售費用—宣傳費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3.代扣個稅時 在實際業務中,給客戶贈送禮品因金額較小且為非貨幣性資產,往往無法代扣個稅,而購物卡雖為貨幣性,但也無法直接代扣個稅,所以這部分個稅只能由企業承擔。 借:應交稅費—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其他-代扣個稅 貸:應交稅費—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處理 根據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企業將購進的禮品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實務中企業將外購禮品贈送客戶,常用的是按第二種順序確認銷售價格,即視同銷售價格=購進價格,進銷相抵,不產生增值稅應納稅額,前提進外購禮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購買的是購物卡,持卡方在購卡時取得售卡方開具的不征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無法取得發票,需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賬。 1.購卡時,取得售卡方開具的不征稅普通發票 借: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持卡消費或者贈送給客戶時,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只能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賬。 借:管理費用等 貸: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tips:1.購買免稅或不征稅的禮品用于贈送,如贈送圖書、鮮活肉蛋產品、蔬菜,目前零售環節免稅,視同銷售后仍然免稅(財稅〔2012〕75號、財稅〔2011〕13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2.送購物卡,購物卡是一種預付憑證,在購卡環節,企業并未購進實際的貨物或服務,只是將資金預先支付給售卡企業,售卡方也并未實際銷售貨物或服務,銷售方開具的是不征稅發票,售卡時無需繳納增值稅,因此贈送購物卡不屬于將購進的貨物、服務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也不能開具不征稅發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同自產禮品送給客戶 (四)個人所得稅處理 同自產禮品送給客戶 安徽金惟信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各類企業提供財務審計、高企專審、資產評估、稅務鑒證等專業資格的財稅服務。 ![]() |